南京市宜兴商会于2006年1月成立,现共有会员企业近300家,涌现出一批有实力、有创新力、有带动力的重点企业,为南京、宜兴两市民营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服务和促进作用。创新、年轻、睿智、责任是对宜商的特点概括。商会会员企业已拓展到新能源、高科技、房地产、电线电缆、都市经济园区、环境工程、化学化工、电力设备等各个领域。
    商会自成立以来,先后被评为“2007—2008年度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先进单位”、“2008年度南京市在宁异地商会工作先进单位”、“2009-2011年度南京市商会工作先进单位”、“2011年度南京市民营经济发展优秀服务机构”、“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AAAA”、 “2011-2012年度在宁异地商会秘书处工作先进单位”、“2011-2012年度南京市商会工作先进单位”、“2013-2014年度,2016-2017年度在宁异地商会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度南京市城市综合治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同时,中共南京市宜兴商会党支部多次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南京市宜兴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京市宜兴商会(英文译名:Nanjing-Yixing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宜兴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宜兴到南京创办实体的企业家,并关心、支持南京和宜兴等地经济建设的 各界人士,自愿参与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会员间相互沟通,增进友谊,交流合作;是宜兴、南京等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相互沟通的桥梁,为促进宜兴、南京等地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发改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与宜兴有关职能部门的横向沟通、联系。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263号一江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宣传会员中的先进典型事迹,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
(二)组织学习国家的法令、法规和南京、宜兴等地的相关政策,积极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南京、宜兴等地的经济发展战略与投资环境,通报南京、宜兴等地建设发展动态,为会员招商引资及商贸洽谈,沟通与合作提供方便和服务;
(四)加强与宜兴及各地相关商会的联系,加强会员与各界人士间的联系、交流、沟通,作好牵线搭桥和服务工作。
(五)围绕会员生产经营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培训、融资、管理、人才等方面的服务,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支持南京和宜兴等地经济建设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若单位或个人会员本人不能参与投票,可授权委托他人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南京和宜兴的经济建设,为两地建设献计献策,尽心尽力;
(四)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及相关资料;
(六)按期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会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或委托授权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通过,聘任本届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名誉会长和顾问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批准商会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或委托授权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定日常事项,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或委托授权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有以下人员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商会党支部书记可列席。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企业在宁有年销售额达1000万以上规模,经济实力雄厚,有对本会工作的满腔热情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有对本会工作的满腔热情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省、市、企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干部;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常务副会长任满一届后方可选任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贯彻处理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日常工作;
(三)向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建议、推荐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
(四)受会长委托,管理并使用好会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每年提交资产流量、报废,资金收支情况的计划以及使用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大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议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修改,于2010年6月2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南京市宜兴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会长办公会制度